1、婚姻公证书是不是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
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办理公证并无需肯定在户籍所在地进行,而可以选择你长期居住过的地址作为申请地址。
鉴于此类状况下,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住所地、常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请申请办理公证业务。
通过此种方法,申请人可以更便捷便捷地达成对于公证服务的需要。
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条约,即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只须其涉及申请办理公证事务,都有权以上述四个地址为范围,向任何一家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。
对于涉及不动产事情的公证,比如办理土地用权证书过户等等,则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。
除此之外,假如申请的是涉及不动产内容的委托、声明、赠与等文书的公证,同样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实行。
《公证法》第二十五条
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,可以向住所地、常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。
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,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;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的公证,可以适用前款规定。
2、婚姻公证书是不是需要回户籍办理有没法律规定?
事实上,并不是仅只需在户籍所在地才能实行。
你完全有权益选择常常居住地进行办理。
关于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怎么样申办公证手续,国内法律允许他们向住所地、常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。
然而,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:
第一,假如涉及到不动产有关的公证事情,则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提出;
第二,针对涉及不动产的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等特殊公证事情,也可适用前面提到的规范实行。
《公证法》第二十五条
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,可以向住所地、常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。
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,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;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的公证,可以适用前款规定。